我省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宣判

2015-01-06 08:37:50 [来源:华声在线] [责编:刘颖]




1月5日,新《环保法》实施后,我省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宣判。

新闻进行时

公审

新《环保法》实施后,我省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一审宣判,浏阳人喻德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意义

这起不大的案件成为媒体关注焦点。环保部门表示,这必将对环境污染企业起到威慑作用,让违法者不敢违,也不再对环境污染“心慈手软”。

1月5日上午,长沙县人民法院审判庭,随着法槌敲响,等待浏阳市25岁喻德强的将是1年的“铁窗生活”:他因污染环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这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我省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这宗案件并不算大,但因其影响及意义而成为关注的焦点,数十家媒体全程参与旁听。有旁听者称,环境治理“狼真的来了”。

【事件】 黑作坊排污,铬超标3倍

据长沙县检察院指控,去年2月16日,喻德强在该县黄兴镇光达村租用民房无证经营一个钢材除锈加工作坊,在未获得购买硫酸类物质资质及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的前提下,明知广东省佛山市某无名厂家的含硫酸类抛光剂、酸洗液是三无产品,仍从其处购进1700余公斤,除锈后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作坊外的池塘。期间,作坊的酸洗池破裂还流出酸洗液至周边地表。

同年5月,周边居民发现自家生活井水变浑浊,受到污染不能食用,后发现是该作坊排出的污水所致,遂向公安机关举报。

经长沙县环保局调查,作坊不仅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亦无环保审批手续。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作坊内排水、周边鱼塘、井水采样,结果显示:池塘内地表水总磷、周边水井内地下水PH值、总磷含量、总铬均超标。其中,重金属铬含量超标3倍以上。

法院根据《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定喻德强的行为为“严重污染环境”。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初中文化的喻德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辩护人】无主观恶意应适用缓刑

辩护律师马晓斌认为,喻德强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马晓斌说,“案发后,喻德强及时将全部废物依法转移,在本地打了一口新井,经环保部门检测,水质合格。在水质有污染时,也及时向当地村民送去矿泉水,并得到村民的谅解。”

马晓斌认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合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酌情从宽处罚。

“喻德强因办工厂时不慎排污铬超标3倍,导致水质部分污染,但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且在排污时喻德强也起到了注意义务。”马晓斌说,本案应与其他案件予以区别,建议法院免除处罚或适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1年执行,并不处罚金。

马晓斌表示,将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诉人】 通过审判警示类似作坊

本起案件由长沙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人表示,水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资源,环境污染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对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情况,要严厉打击。为警示他人,教育其他群众不再犯类似案件,喻德强有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针对适用缓刑的问题,公诉人称,“无证作坊有不少,这些小作坊基本上没有环保设施,很多还没有合法手续,如果适用缓刑,判得太轻,老百姓就会认为污染环境没有多大的事,就会持无所谓的态度。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本来就较少,就是要通过这次审判,警示类似的加工作坊。”

长沙县环保局副局长孙欣栋表示,此案的公开宣判必将对该县的环境污染企业及养殖排污起到威慑作用,长沙县绝不会对区域内的环境污染心慈手软。

■记者 李国平 通讯员 陈达 刘曦阳

案件意义

震慑污企的宣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环保领域立法有几十部,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

2013年6月公布的 “两高司法解释”及新修订《刑法》的相关规定,使环境污染犯罪入刑门槛大幅降低。

“要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除了需要继续给企业主普法外,更重要的是加强环境执法,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刑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者不敢违法。”省环保厅法宣处处长陈战军说。

在陈战军看来,首宗环境污染罪刑案宣判,对于正在背地里为非作歹的污企老板确实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陈战军说,新 《环保法》规定对4种情况可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措施。《刑法》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