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精读】加快推进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

2014-09-03 07:45:10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作者:唐爱平 刘诗晴] [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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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倍扩大中央财政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规模

  ●创投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华声在线-湖南日报9月2日讯(记者 唐爱平 通讯员 刘诗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委日前表示,将尽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建立引导和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的长效机制。

  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背后,是我国实施多年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早在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就决定实施这一计划,扩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2011年两部门又联合发文,明确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以来,在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发挥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今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决定,成倍扩大中央财政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现引导资金有效回收和滚动使用,破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参股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创投企业申请设立政府参股创投基金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投资领域和方向

  参股创投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二、申请条件

  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各出资5000万,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除政府出资人外,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主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备较强实力和出资能力。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已在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企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无其他不良记录。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三、申报审批程序

  参股基金企业组织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报省发改委、财政厅预审后,联合报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方案,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参考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意见,正式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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