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女子入传销 发展下线300人骗千万

2014-04-21 09:17:39 [来源:红网] [作者:旷巍 肖莉] [编辑:实习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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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4月19日讯 通过“拉人头”方式不断从家乡骗得亲友加入传销组织,不到4年时间发展“下线”300余人,涉案金额超千万元。4月18日,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在传销组织中达到“公爵”级别的女子苏某批准逮捕,同时对李某等5名涉案在逃犯实施追捕。

  是谁在欺骗我们?

  DCHL亮碧思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由台湾人黄树雄在香港注册成立,位于香港铜锣湾世贸中心33楼。公司名义上是直销经营薰香精油、化妆品、红酒等产品,但实为暗地从事传销活动。公司根据会员投入资金数额和发展“下线”人数确定级别高低及获取不同等级的“人头费”,级别越高,发展的“下线”越多,获取的非法利益就越多。在公司内部,传销层级从高到低分为尊爵、勋爵、公爵、侯爵、伯爵、爵士、普通经销商七个级别,但实际上在中国内地,传销人员一开始就会以爵士和普通经销商级别不赚钱为由对参与者进行“洗脑”,让参与者交纳210港元的会员费,同时在购买5000港元的体验产品时一次性向公司购买62608元港币的产品(折合人民币约56000元),直接成为公司的伯爵级别(称“切大盘”)。伯爵发展5名以上的直接伯爵级别的“下线”会员后(称为“起架”)三个月的滚动业绩达到80万港币至100万港币,就可以成为公司的侯爵。侯爵发展5个以上直接“下线”全部成为侯爵且3个月的滚动业绩达到1067万港币(相当于连续三个月发展133个“下线”)后成为了公司的公爵。公爵发展的5个直接“下线”全部成为公爵后,三个月的滚动业绩达到1亿港币后就成为勋爵。勋爵发展的五个“下线”全部成为勋爵后则上升为尊爵。2010年5月份经“上线”李某介绍,苏某加入了香港亮碧思公司。

  苏某是谁?

  苏某,女,30岁,初中文化,衡山县马迹镇人士,若非案发被刑拘,人们很难想象面前这位身材娇小、容貌清纯、莺声燕语的女子在亮碧思公司中已是拥有300余名“下线”,级别升至“公爵”的响当当的“大人物”。

  成为亮碧思公司的伯爵后,苏通过游说等方式拼命地在家乡拉拢自己的亲友加入传销组织,从自己的亲弟弟、丈夫、表嫂到夫家的兄弟姊妹甚至仅有点头之交的朋友一个不落,人员范围遍及衡山、衡东等地。期间为发展“下线”,苏还在香港注册了橙香港贸易、金成香港贸易、华洋香港贸易、思成香港贸易、纳尔斯香港贸易、洲际香港贸易等6家贸易公司,并多次组织“下线”到香港的亮碧思公司、三乡招商局、泉眼温泉、坦洲怡乐园等地进行“洗脑”活动,致使以苏为首的传销团队人数也从成立之初的几人到案发时300余人,仅苏成为公爵到案发9个月时间,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000多万元。

  按公司的规定,苏达到侯爵级别后可不用继续发展新人,只需指导“下线”如何发展“新人”、如何经营等。2013年6月,苏发展的5人成为侯爵,苏顺利“起架”升为公爵。

  如何“洗脑”

  衡山人宾某是苏的二级“下线”,2013年4月份经苏的“下线”介绍加入苏某公爵团队。宾在向侦查人员提供证言时回忆到,她在花了6万余元获得一张亮碧思公司经营资格IC卡后,通过开会学习详细记录了发展“下线”的具体流程。第一部分。“联谊”:找自己亲戚朋友或者陌生人联系、交流;“插旗”:通过交流引起对方好奇;“邀约”:等对方提出想去香港再进行邀请;“沉锚”:告诉对方近期香港有一次大型活动,在确定对方会来后及时跟“上线”汇报,团队将在香港安排好食宿,费用由介绍人垫付;“开出单流程”:由介绍人将对方基本情况填好表格交给介绍人的上级;“落单”:跟新人讲清去香港的目的;“借力”:找一个介绍人的上级来介绍给被介绍人,告诉被介绍人能来做生意是因为此人的帮忙,该环节可任选。这个部分都发生在珠海、中山两地。第二部分。“出单”:带着新人乘船到香港;“游场”:参观香港亮碧思公司并介绍公司产品;“开会”:组织新人到团队租用的会场讲课(“洗脑开始”),介绍亮碧思公司的实力、产品、分析市场前景、大陆的法律、公司制度、怎样加入公司、公司的奖金分配等,让被介绍人相信做亮碧思能赚钱。这部分是在珠海。第三部分。“回珠海”:带领新人从香港回到珠海九洲港,由公爵和侯爵级别的上级安排车队接新人赴饭店就餐,然后由这些上级介绍自己加入亮碧思后如何赚钱的成功经验;“泡温泉”:通过球类赛和野外烧烤等方式,将新人聚在一起,公爵、侯爵陪同交流、鼓动加入亮碧思公司;“炒单”:以公爵为单位,侯爵组织新人(人数控制在30人以下)上台表态是否加入亮碧思。这部分在珠海、中山两地。第四部分。“切大盘”:新人交62587元港币到亮碧思公司,另向介绍人购买5000元港币亮碧思产品。第五部分。“组织学习”:在珠海、中山两地由侯爵、公爵组织刚加入亮碧思公司的伯爵学习“联谊”和“邀约”等。

  无用的产品拉人的心

  侦查中民警通过走访调查得知,被害人普遍反映,亮碧思公司的产品价格虚高,没有实用价值且无质量保障,几乎不能通过销售产品获利,只能靠发展“下线”(俗称“拉人头”)把产品转移从中得利,大部分人都没去公司拿货。起初加入传销组织大多都是受到熟人或亲人的蒙蔽,一旦加入后,由于前期投钱较多,总想捞回来,以致不能自拔。苏的团队组织大家学习的内容就是坚定信念相信亮碧思可以赚钱,教新人如何同家人沟通、如何应付家人质疑,核心就是教新人如何“拉人头”发展“下线”。

  “我加入亮碧思公司经营红酒、奶粉、精油,这些东西都是自己用,只卖了几千元奶粉给别人,现在还有10多万元货寄存在香港亮碧思,每年要交201元年费,我的“上线”是周某,周的“上线”是其妻子”衡东籍谢某说到。

  曾经的咆哮如今的缄默

  “纸终究包不住火”,随着越来越多“下线”的质疑声,苏某传销团队的骗人行迹不断遭到败露,得知音讯的苏某一改往昔温柔面孔,在广州她曾坐在宝马车内对一些“下线”咆哮到:“是谁在告彭某,告她有什么用,你们要告就告我,亮碧思在香港是合法的,告我顶多关半年,我出来后,哪个的日子都不好过。”

  2013年12月5日,衡山县公安局对苏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立案侦查。今年3月3日,苏被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后移交至衡山县公安局。如今,待在隔有铁栅栏的讯问室,面对提审的检察官,面色苍白的苏某缄默不语……

  检察官释法

  “该案苏某团队并非靠公司产品获利,而是通过上线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拉人头”赚人头费方式获得暴利,且苏某的团队人数远超过30人数,发展层级也超过了3级,符合我国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罪标准,虽然目前苏为“零口供”,但现有证据足以定其罪。同时,考虑到本案仍有嫌犯未归案,对苏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故应对其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肖莉说到。

  法条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5月7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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