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燃气管理出台新规

2012-04-06 07:55:03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杨艳] [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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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拖着不按时缴燃气费,每天得加收3‰的滞纳金,日子长了还真不是个小数目。曾有市民1年半没去缴气费,结果拖欠6000多元,按相关法规须另外缴纳3000元的滞纳金。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并通过了部分地方性法规,其中包括燃气管理条例。最令市民关注的,无疑是新条例不再有滞纳金的提法。

  新条例没有提及滞纳金

  2004年1月施行的《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不支付燃气费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支付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不支付的提前3日书面通知后暂停供气。

  新通过的条例第二十五条改成: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气。”

  两者相比,新条例不再提及滞纳金,但企业可以中止供气。

  对此,长沙市燃气热力局局长杨彩兰表示,在燃气方面,真正恶意欠费的并不多,因为燃气是生活的必需品之一,恶意欠费后,一旦停气会影响到下一阶段的燃气使用。一般情况下,燃气供应部门会向用户催缴、协商,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停气。

  处罚额提高至10万元

  新条例对燃气企业和燃气销售网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未按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或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行为,不再是以前4万元的罚款,而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对此,杨彩兰认为,燃气行业本身是高危行业,一旦出事,甚至会带来大面积的伤亡,因此加强管理势在必行。

  盗用燃气将面临法律责任

  对不正规用气的燃气用户,新条例增加了处罚力度。如果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改换气瓶检验标记;倒灌瓶装燃气;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也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对盗用燃气的行为,从原来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改为“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记者 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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