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8月27日讯 到今年9月1日,市民购买商品房将不需要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存维修资金,交存时点推迟到房屋交房手续前。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邓平今日透露,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日出台,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规定》实施后,开发建设单位对一些属于业主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及用房,不需要再交存维修资金。而且,开发建设单位也不需要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对未售出的房屋代缴维修资金。但开发建设单位仍将对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永久物业,在办理初始登记时交存维修资金。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物业维修资金。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两年仍未销售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需交存物业维修资金。《规定》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已代收的物业维修资金应当全额交存至市房产局物业维修资金专管账户。
据悉,原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物业可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用房主要有三大部分:经规划审批的为多栋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用房,如配电间、水泵房、垃圾间、厕所、值班室、保卫室、社区用房、架空开放式空间、摩托车车库、自行车车库等;经规划审批的栋内技术转换层,地下人防消毒间等;物业服务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