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人办事没办到 认为朋友不义气将其乱刀分尸

2008-12-04 08:03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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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潇湘晨报政法记者龚芳柳的法庭笔记
  
  一间出租屋成了争论的焦点。他死在出租屋里,家属很伤心,把房东、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多万元。 

  
  一条错发的短信引起争吵,他用菜刀把女友杀了。刚从监狱出来不久的他,这次又犯事了。
  
  一件拜托给朋友的事没办到,他觉得这个朋友不义气。酒后,他把朋友杀了,割下头和手。开庭时他很后悔,说是3瓶白酒、20多瓶啤酒害的。
  
  刚上班,就接到法院一个通讯员的电话,他说要去“充电了”。经打听,原来是首届全省法院网络宣传交流会暨网络宣传人员培训班开课了,主要内容是怎么做好对外宣传。
  
  杂屋用做出租屋,出了事
  
  房东被判赔10万元

  
  “一条人命,我们的索赔从40万降到10万。”
  
  “房东说没有那么多钱,但可以把出租屋给他,另加几千元。”
  
  “你们物业公司也承担一点咯。”
  
  ……
  
  前天,雨花区法院A306审判庭,吴满宏法官正在调解一起纠纷案。他的声音有些沙哑。累的。年末了,案件特别多。当天,吴满宏的开庭排得很紧,8点半一场,10点一场,11点一场,下午还有两场。
  
  这起纠纷是这样引起的。广西人东(化名)在某小区租了一间杂物居住,租金280元/月。2008年2月,东死在杂物间。
  
  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出租,在不通风的杂物间安装液化气热水器,东的家人认为房东叶(化名)出租的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最终酿成东煤气中毒的悲剧。而物业公司没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没制止叶的行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就这样,东的家人将叶和先后接管小区的两家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43万多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A物业公司的诉讼。
  
  叶辩称出租屋不是她所有的,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东死于煤气中毒。
  
  B物业公司则称,在他们进驻小区时,叶已将杂物间出租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叶擅自改变杂屋用途,对东的死亡应该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而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房屋的选择和使用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B物业公司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一个小时的调解,三方未达成协议。
  
  法官当庭宣判一审判决:叶赔偿东父母损失10万元。
  
  旁听感言:拿到判决书时,被告律师说叶可能会上诉。我们也会继续关注。

  他杀了女友,之前偷了猪和牛
  
  星期一,上午9点,宁乡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大家都坐好了。法官宣布开庭,“带被告人!”
  
  大家齐刷刷扭过头,盯着一扇边门。门是半掩着的。一个男子的叹气声由远而近……
  
  到了门口,脚步声停了,叹气声没有停。
  
  门推开,一个穿“黄马甲”的男子被两个法警带进来。
  
  男子穿一件灰色夹克,外面套一件黄色囚服背心,很扎眼。他脸很黑,瘦小。
  
  他就是被告人谢某。53岁了,但看上去是要比实际年龄年轻。
  
  走入法庭时,谢回过脸,盯着旁听席的几个人,流泪了,强压着声音。
  
  检察官指控:谢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死者是谢的女友王,事情由一条短信引起。检察官说,2008年3月,谢给朋友发短信,不小心将短信发到正在打麻将的王的手机上。王很不满,回家后与谢争了起来,并发生了扭打。谢揪住王的头发往墙上猛撞。王倒地后,谢不罢手,拿着一把菜刀在王的头部、颈部一顿乱砍。王当场死亡。
  
  谢被抓了,说了杀害王的经过,还交待了偷窃事实:
  
  2007年9月,张家的一头黄牛不见了。
  
  2007年8月,邱家的三头猪不见了。
  
  2007年10月,唐家的两头牛不见了。
  
  ……
  
  都是他干的。两个月内,谢偷了6头牛和9头猪。
  
  法庭上,检察官出示的目击者证词、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都指向谢故意杀人、盗窃事实。
  
  最后陈述时,谢抽泣着向被害人家属致歉,并请求法官宽大处理。
  
  庭审70分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旁听感言:很多杀人犯都是一念之下杀了人。提醒:遇事要冷静。

  得不到一句对不起,他把朋友分尸了
  
  法庭上坐了100多名学生,他们来自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这么毒,杀了人还分了尸。”
  
  “有什么深仇大恨呀?”
  
  昨日上午9时40分,长沙中院第一审判庭。庭还没开,旁听席上的学生议论开了。都很想见见这个“狠心”的杀人犯。
  
  法槌敲响,他被法警押了进来。
  
  长脸,平头,白色T恤、黑色Nike长裤,高一米七左右。所有人的目光聚集在男子身上。
  
  “很帅。”有人感叹,说他长得像一个香港明星,但名字不记得了。
  
  在被告席上,他一直抬着头,腰板站得很直。
  
  被告人姓狄,29岁,吉林人。检察官指控,狄涉嫌故意杀人罪。
  
  听了检察官宣读的起诉书,狄说没有异议。
  
  狄29岁,1997年以来两次抢劫、进监狱。在新疆服刑期间,他认识了樊,也就是受害者。
  
  狄说,在监狱里他和樊认识了,成了好朋友。他对樊很照顾,家里送来吃的穿的,都先给樊用。
  
  “我家里送来一双拖鞋,我自己舍不得穿,就给了樊。我看见樊的鞋已烂了。”狄伤心地说。
  
  2006年,樊减刑释放,狄将自己保存在监狱的手机送给他,并叮嘱他把手机收到的信息写信寄给自己就可以了。
  
  可樊失信了。他很伤心,觉得交了一个不讲义气的朋友。
  
  2008年1月,狄刑满释放。
  
  2月,樊和狄受朋友于邀请来到长沙。一天晚上,几人在圭塘吃夜宵,喝了很多酒。深夜,于离开后,只有樊和狄。狄很想樊因手机一事跟自己说声对不起。
  
  可樊没有。狄提到手机时,樊生气了。两人就这样发生了争吵,并扭打起来。
  
  狄拿出弹簧刀,刺伤了樊。樊没了呼吸。狄越想越气,随后朝樊一顿乱捅,10多刀。
  
  狄说,他也不知道怎么就把樊的头和手割了下来。
  
  在法庭上,他认罪了,说自己交错了朋友,樊没义气。
  
  法官问狄,有没有为自己减轻处罚的证据。狄说,没有。他叹了口气说,都是“3瓶白酒、20多瓶啤酒让自己发了酒疯”。
  
  樊的家人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19万多元。
  
  狄说他一分钱都没有,这些年都是在监狱里度过的。
  
  1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案件没当庭宣判。法官决定择日再审。
  
  旁听感言:庭审中,狄的律师也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她口齿十分伶俐,请求法院轻判,她说让狄铸成大错,樊也有原因,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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