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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服刑少年完成义务教育的标杆意义

.唐孝忠.

   据重庆晨报报道,为帮助未成年服刑人员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从2007年起,重庆市未管所育新学校开始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免收包括教材费、学杂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学习和普通孩子同样的小学、初中课程,拿同样的毕业证。最近,第一批考试合格的117名学员如愿取得了小学、初中毕业证书。 

   看到这一消息,任何人都会欣慰地微笑,都会盛赞未管所的人性化举动,在叹息未成年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被剥夺的同时,却对未成年服刑人员其它权利在高墙内的实现而欢呼。 

   因法律高于一切,任何人均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即便是未成年人,其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也应受到刑事处罚,剥夺人身自由就顺理成章,也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精神。但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所有未成年人均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虽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因犯罪而服刑的未成年人是否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剥夺这一权利。而且,任何人受到刑事处罚之后均要接受特殊教育和改造,因此,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理应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直至完成学业。 

   但是,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只能在高墙内进行一定活动,接受特殊教育、改造,怎么继续实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众所周知,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但政府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当少数未成年人因自身、家庭、社会的因素而误入歧途,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犯罪的未成年人自身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庭、学校以及社会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政府,既有维护社会秩序与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又有对未成年服刑人员进行特殊教育改造的责任,因此,在未成年服刑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时,政府就应承担起完成其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的责任,也只有政府才能完成这个任务。 

   对尚未完成小学或初中学业的未成年服刑人员,重庆市政府、未管所竭尽全力为这些孩子提供义务教育条件,并免费提供教材、免收学杂费等,帮助其完成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虽然这一天来得有些迟缓,但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标杆意义,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因为不仅意味着政府责任与义务的实际履行,还实现了未成年服刑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更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迷路的孩子因失去自由而难以继续素质教育的问题,保障了所有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是惩治犯罪、维护秩序及保障守法的社会主体的权利,这就必然要剥夺犯罪的人的部分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的权利。但犯罪的个体在接受刑事处罚的时候还有其它权利,如果国家在剥夺他们自由的同时,又对他们的其它权利给予充分保障,这就是法治的象征,也是法治既无情又人性化的表现。因此,重庆保障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难道不是法治进程的推进吗?

[稿源:湖南在线] [作者:唐孝忠] [责编:文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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